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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慈善总会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2025-06-24 11:38

来源:本站

十堰市慈善总会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定向捐赠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北省慈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总会以受赠人的身份按照捐赠人意愿将捐赠财产转交给捐赠人指定的或者是总会按照捐赠人意愿联系落实的对象,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定向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必须是公益事业,具体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扶贫济困。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受、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三)公益援助。推动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四)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或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定向捐赠接收程序:

(一)定向捐赠意向确认。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向,与总会财务部联系,填写《定向捐赠意向书》或《定向捐赠协议书》,确认定向捐赠意向。

(二)定向捐赠业务审批。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总会财务部就定向捐赠财产来源是否清晰,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公益事业,指定对象与捐赠人有无构成利益回报条件,定向捐赠如何实施等事项进行初审,通过后办理定向捐赠业务接收呈批手续,附《定向捐赠意向书》或《定向捐赠协议书》。

(三)定向捐赠协议书签订。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指定具体对象和用途,签署定向捐赠三方协议书;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仅指定具体用途,具体对象指定由总会联系落实,签署定向捐赠两方协议书。《定向捐赠协议书》原件存总会档案室。

(四)捐赠人按《定向捐赠协议书》规定时间,将捐赠财产捐赠至总会。由总会财务部向捐赠人开具与捐赠财产金额相符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五条  使用人收到总会转赠财产后,需向总会提供正规财务票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如无正规财务票据,使用人需提供普通收据和无正规财务票据的说明。

第六条  总会财务部根据使用人提供的财务票据(如使用人为自然人,则凭使用人签收的收条或总会划给使用人的银行转账凭证)办理定向捐赠财产支出报销手续。

第七条  使用人应严格按照定向捐赠协议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并及时向总会和捐赠人书面反馈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总会负责对使用人定向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九条  使用人不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总会有权终止定向捐赠项目,并要求使用人退还定向捐赠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总会将终止资助。剩余捐赠财产由总会具体分配。

第十条  总会在定向捐赠转赠、实施、监督等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项目审计、活动宣传等直接运行费用,可由总会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协商确定,并从捐赠款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定向捐赠财产在总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总会支配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北省慈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总会章程及财务制度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十堰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23日十堰市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件:1.定向捐赠意向书

2.定向捐赠协议书


附件1

定向捐赠意向书

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


实际付款单位或个人名称


捐赠单位法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捐赠金额

人民币(大写):

付款时间


捐款单位或个人捐赠意向

指定资助对象:

指定资助用途:

资助金额:

十堰市慈善总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十堰市慈善总会

账号:42001616008053003870

开户行:建设银行十堰市五堰支行

慈善总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捐赠单位(公章):                              捐赠个人(签名):

说明

十堰市慈善总会会给捐赠单位和个人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附件2

 

定向捐赠协议书

 

甲    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乙    方:十堰市慈善总会

联系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为支持国家慈善事业,甲方向乙方捐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订立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人民币         元(¥        元)给乙方。

第二条  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予现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乙方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十堰市慈善总会

开户银行:建行五堰支行

银行账号:42001616008053003870

第三条  捐赠明确:本捐赠款委托受赠方向定向用于                   。

第四条  受赠承诺:尊重捐赠方意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遵循公益事业的准则,按照总会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项。

第五条  受赠程序: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月将捐款汇至受赠方账户。乙方收到捐款后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甲方凭此票据及相关手续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乙方提供配合。

第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以实现协议为目的,自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成立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达成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为各方通知、法律文书送达时的地址及电话,如果联系方式、地址有变化,必须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相关文书送达本协议所附的地址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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